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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 15:23

马克思主义学院

(通识教育学院)文件

马院(通院)〔20183

 



 


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院育人环境,鼓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形成争先创优的校园氛围,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四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个人荣誉称号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校、院三好学生

(一)评选名额:

校三好学生,研究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5%评选,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学院三好学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30%评选,学院授予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

1.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华侨大学奖学金或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普通学业奖学金);

2.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3.在上述基础上,学生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三类B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科技竞赛获奖者可优先评选。

第七条 校、院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名额:

校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3%评选,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学院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20%评选,学院授予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或一届;

2.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

3.工作积极负责,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全局观念,能密切联系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至少组织过一次院级以上活动,并有较好影响或受到表彰的;

4.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第八条 校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名额:

研究生按毕业生总数的7%评选。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二)评选条件:

1.参评的研究生需满足:

(1)学位论文综合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

(2)学习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总数占学习总门数的80%及以上,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3)学术论文要求:

硕士毕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三类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以上;提前毕业的需在三类A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文章必须已见刊发表,用稿通知无效。

2.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及以上。

3.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

5.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九条 校、院级优秀共青团员

(一)校优秀共青团员按团员总数的2%评选,学校团委授予荣誉证书;学院优秀共青团员按团员总数的10%评选,学院团委授予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

(一)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按团员总数的1%评选,学校团委授予荣誉证书。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按照团员总数的5%评选,学院团委授予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申请

第十一条 校、院级优秀共青团员在每年四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每年五月份评选;校、院三好学生与校、院优秀学生干部在每年十一月份评选。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荣誉称号申请。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与各类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四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立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

第十六条 对荣誉称号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施行,原荣誉称号相关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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