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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 12:00

 

 

为倡导良好的学风,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肃研究生学术纪律,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华侨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作家行为处理办法》《华侨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学术道德

 

第一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国家大政方针,努力满足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二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科研规律,致力于创造对科学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的原创性学术成果。

第三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学风严谨,材料真实,数据可靠。

第四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诚实守信,甘于奉献。

第五条  学术研究要具备学术良知,客观公正地对待他人劳动成果。

第六条  学术研究要具有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伦理准则。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研究生应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在作业、征文和实践作品中严禁作弊和抄袭。

第八条  在学术研究与活动中,要规范地设计实验和调查过程,保证实验数据、调查资料、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重复性。

第九条  在学术研究中获得的全部实验结果和调查资料等,必须如实报告,妥善保存备查,离校时按要求转交导师或实验室,不得隐匿实验资料,不得剽窃、伪造或篡改数据

第十条  论文写作(含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不得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含购买、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能仅笼统致谢,且引文不能构成个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和实质内容。从他人学术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亦须作出说明并正确地列出参考文献。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如理论、原理、观点、方法、技术、数据、图表、程序等,必须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应经过而未经过同行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凡作者单位署名为“华侨大学”或作者署名中含有本人导师(不论署名位次)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成果,应把“华侨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标注为“华侨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

第十四条  合作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正式发表时要经所有署名人认可。

第十五条  严禁一稿多投或改头换面把没有实质区别的研究内容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撰写格式》。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中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不正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第三章  失范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违反学术规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等。其中,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自违纪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满后,视情节和表现,决定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延长留校察看期和开除学籍等。对于已经获得学位的研究生,若在学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将给予撤销学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三)在没有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四)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申请时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以不当形式和不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五)在应独立完成的作业中未加任何引用抄袭他人成果(作品);

(六)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等研究作假行为;

(七)其它违反学术规范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导师不知情情况下发表署名导师的文章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三)冒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和成果且造成不良影响;

(四)相同论文在未经学术期刊同意情况下在不同的学术期刊先后发表,且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发表成果标注“华侨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且造成不良影响

(六)论文研究未加任何引用抄袭他人成果(作品)≥5%;

(七)学术论文研究中伪造、剽窃实验数据资料;

(八)其它违反学术规范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者撤销学位

(一)将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二)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三)学位论文未加任何引用大量抄袭他人成果(作品)≥10%;

(四)故意藏匿、隐瞒由学校提供学习科研等资源所获得的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私自出让;

(五)学位论文研究中伪造、剽窃实验数据资料

(六)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

(七)伪造、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录用通知和文章清样;

(八)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

(九)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它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十)委托他人代写或者帮他人代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毕业并获得学位者,如查实其在学期间投稿、发表的论著或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销其已获学位等相应处理意见。学位被撤销依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华侨大学的成果或将其变为非华侨大学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  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当年度德育考核为不及格;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奖励的评定,已经评定的各类奖励予以追回,并取消荣誉称号;减发或停发当年度各类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  受理部门。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式立项调查。举报必须有事实依据,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  立项调查。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研究生院将责成相应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等专家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由3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设组长1人,负责统筹调查工作,成员可来自校内外,需为奇数,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及以上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负责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作出事实认定,形成调查报告。其中,调查报告须包含被举报人当面陈述内容或书面回复被举报内容,被举报人在专家调查组规定时间内(最长10个工作日),拒不配合调查者,视同被举报内容属实。调查小组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  处分决定与处分程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依照事实认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初步处分建议并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若事实认定清楚,处理依据准确,则起草初步处分意见。

对于给予研究生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将初步处意见告知研究生(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则以所在培养单位网站公示告知形式呈现保留1个月及以上),同时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研究生在告知(含网站公示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未进行陈述或申辩,视同同意处分意见。研究生院综合审议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

对于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将初步处意见告知研究(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则以所在培养单位网站公示告知形式呈现保留1个月及以上),同时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研究生在告知(含网站公示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未进行陈述或申辩,视同同意处分意见。研究生院会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综合审议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报相关委员会审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校长签发;拟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处分的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分意见,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处分决定书由校长签发。

在职人员收到以上处分决定的,学校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在网站公示1个月及以上。

第二十  解除处分与申诉。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可以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根据《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受到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处分的研究生提出异议和申诉,可以提出书面申诉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告知申诉人

  消除不良影响。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纪律,学校将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严惩恶意举报。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纪律,且举报、投诉系恶意所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投诉人相应的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  严格保密,保护当事人权益。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在受理举报、投诉及调查认定过程中,所有参加调查专家、委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华侨大学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攻读(申请)学位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毕业研究生。对于失范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华侨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予以追责。

第三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华侨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华大研〔2012〕3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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