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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09:38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学〔201429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华 侨 大 学

  2014年7月3日

 

 

 

华侨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包括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其中,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300元,每学年发放10个月,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月250元、300元、400元三档。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每学年发放12个月。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  申请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当学年纳入“阳光成长计划”。

 

第四章  评审发放

 

    第七条  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流程参照《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华大学〔2013〕49号)。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流程:各学院(研究院)于每年9月份报送完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花名册,经学院(研究院)、学生处、财务处三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当学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基本依据。当学年其他月份,学院(研究院)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变动情况表》,作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核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手续办理完毕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次月起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诚信缺失等现象,视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具体情况参照《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华大学〔2013〕49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发或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无正常理由未缴清学费、住宿费;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影响正常学业的;其他特殊原因,需不发或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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