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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12: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与基础地位,促进学院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强院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与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学院从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聘任,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聘连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秘书由学院教学秘书担任,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并具体负责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联络。

第四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受学院委托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专题性或综合性研究,向学院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学院和各教研部提出的本科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研究审议思政课建设方案,督促、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与成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评估教材编写的质量,评审、推荐出版优秀教材。

第八条 负责对竞聘学院教师岗位人员教学水平的评估

第九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第一次一般于学期初举行,制订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明确本学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第二次会议一般于学期末举行,总结本学期的工作开展情况,向学院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问题,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审议和评估。

第十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主动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对于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教研部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第十 本章程由学院院长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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